(一)履行示范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示范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片区、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展览展示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示范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示范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示范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示范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示范区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示范区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示范区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和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制定示范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取植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六)承担示范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示范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上报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示范区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拟订示范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职责;负责示范区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和公益林管理的组织与实施;承担示范区林长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示范区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
(十八)组织、指导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示范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站、所)、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示范区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承担狩猎证初审职责。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二十)承担推进示范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示范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示范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示范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承担示范区种苗种子、苗木花卉和水果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核发管理“两证、一签”;承担林业碳汇工作。
(二十一)监督检查各产业对示范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示范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示范区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示范区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参与拟订示范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十四)组织、指导示范区林业和草原科技体制改革及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示范区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和草原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二十五)推动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六)根据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七)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2.与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
3.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批前、批后等各类规划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认定;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批前、批后等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以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技术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4.与水利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示范区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