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其发展与用地的矛盾日趋突出,国家、省下达的土地计划指标远远满足不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用地。现将《济源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济源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城乡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等)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挂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乡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耕地、集约用地;先复垦,后占用;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规范程序,严密操作。
第五条 城乡挂钩工作包含建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建设用地复垦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监管、统一验收。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城乡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涉及使用农用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
第二章 城乡挂钩复垦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只有合法的农村建设用地才能作为拆旧地块进行城乡挂钩复垦项目立项。
第七条 用于城乡挂钩的建设用地合法性的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土地批复文件、最新的影像资料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审查,依照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做到图、表、数一致。
项目的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申报资料合格后,对复垦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核准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八条 城乡挂钩项目选定的拆旧地块原则上应大于2公顷,且集中连片。鼓励实施整村搬迁、迁户并村等新型社区、中心村工程。
第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告及项目汇总表。
(二)复垦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拆迁协议、权属证明材料、电子文档等)。
第十条 复垦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
(二)复垦工程实施方案。
(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复垦资金筹措方案。
(六)复垦预期效果分析。
(七)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当有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复垦的材料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出具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协议。
(八)标注复垦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反映该建设用地的最新遥感影像资料、项目复垦规划图等图件。
(九)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城乡挂钩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复垦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需占用其他权属单位土地时,可采取以地换地、资金补偿等多种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复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其中新增耕地)、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复垦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工程结算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各分局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纳入储备库管理,不得再作为其他补充建设占用耕地使用。
第四章 城乡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区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面积,拆旧区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全市城乡挂钩拆旧建新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城乡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城乡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纳入省级城乡挂钩项目指标备选库。
第十八条 城乡挂钩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城乡挂钩计划,任务完不成的,取消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城乡挂钩用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其指标使用在市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计划管理,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分配,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市重点项目可优先申请使用城乡挂钩指标,各镇(街道)按照“谁复耕,谁使用”的原则使用挂钩指标。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城乡挂钩管理台账,对城乡挂钩土地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挂钩复垦项目前期启动资金可面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进行融资,资金规模报市政府审批。
以下资金用于城乡挂钩复垦项目投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
(一)使用城乡挂钩指标的耕地开垦费;
(二)政府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城乡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第二十一条 城乡挂钩复垦项目资金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城乡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城乡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乡挂钩项目复垦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六章 城乡挂钩项目区拆迁安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乡挂钩项目建设涉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城乡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城乡挂钩项目需安排安置用地的,应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城乡挂钩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按政策需安置的被拆迁户,在其购买安置房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挂钩项目置换的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