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推进会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扎实开展 “万人助万企”活动,结合“万人助万企”收集的意见建议,妥善处置企业面临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号)、市土委会﹝2018﹞8号会议纪要。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即将届满且不满国家规定最高年限的非住宅用地。
二、《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是否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是否列入征迁计划、是否列入低效用地整治清单范围等多个角度考虑,区分不同情况规定7种情形予以续期, 3种情形不予以续期。
三、《意见》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续期年限的计算方法、续期年限和续期申请的提出时间。按原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到期时间开始计算续期年限,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本意见实施之前土地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在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四、《意见》对出让价款区分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明确了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工业用地出让金参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的计算方法,即“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其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其中,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是指:在按法定最高年限评估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和工业最低价前提下,评估价格按照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年期 2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4,出让年期 3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6,出让年期40年的修正系数为 0.8,出让年期 50 年的修正系数为 1.0。”根据这种计算原理,计算出让年期15 年的修正系数为 0.3,出让年期10年的修正系数为 0.2,出让年期5年的修正系数为0.1。方法科学,操作性强。
五、《意见》还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事项明确了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