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
相关制度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合理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完善了《河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制度,现将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标准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编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实施职权提供依据,对于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全系统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增加了规划、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2020年以来,《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对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已建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逐步法律、逐条标准进行推敲研究,根据法律修改情况,重新修订、完善或制定新的裁量标准。结合法律法规修改情况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在2009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完善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1年5月-6月,组织组织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领域行政执法骨干人员,研究编写《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测绘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月份,组织厅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对以上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完善。8月份以来,先后向省司法厅、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我省实际需要,对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细化,重新明确制定了14条土地管理类行政处罚的依据、违法情形、裁量标准,保障《土地管理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结合目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更新修正了39条矿产资源管理类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二)新增城乡规划、测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城乡规划法》《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新增33条测绘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6条城乡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基层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删除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的过时裁量标准。由于上位法已经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进入修法程序,行政处罚依据地方性法规已违反上位法。故删除了对与上位法不匹配、不适应的规定,直接引用上位法条文。
(四)完善配套制度。修改完善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四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