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1-004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标  题:
​ 济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济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民自建住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编制和宅基地标准。在规划编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取得相关许可,并依法进行审批。

四、宅基地申请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五、风貌管控。主要包括培育特色风貌和编制住房设计图册。村民自建住房要注重村庄风貌管控,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六 建房管理。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七、闲置宅基地的利用。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八、监督管理。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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