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4-0026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9日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进乡村振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吸取外出考察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项目、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

二、主要内容

包括审批办理主体资格、审批办理用地范围、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其它事项4个方面。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审批办理主体资格

本条为申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1.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建设的项目,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共同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事项一”);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下简称“事项二”);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办理用地范围

本条规定了申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济源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三调”(2019年)以来历年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均为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手续的集体土地。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1.申报资料

(1)用地申请表

①本办法事项一,需附以下资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及《项目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村组集体表决意见;

②本办法事项二,需附以下资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村组集体表决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赋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权属调查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权属情况说明);

(5)平面布置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采矿权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2.审批程序

(1)项目准入。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用地申请及项目审查。

①本办法事项一: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同意,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用地的理由、位置、用途和面积)并签订《产业发展承诺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主体资格、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符合规划情况、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最低标准)、是否未批即用等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②本办法事项二: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用地的理由、位置、用途和面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主体资格、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符合规划情况、是否未批即用等内容出具审查意见。

(3)勘测定界。根据地理位置图,用地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

(4)办理地灾、压覆矿等手续。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采矿权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

(5)审核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经集体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四)其它

本办法事项一的相关规定仅限于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入市前的过渡期使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刘付领

联系电话:0391—6613383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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