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026/2015-0001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07日
标  题: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事项名称(大项)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小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第二十条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河南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填《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6、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7、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文件;

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济源市民之家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办理。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申请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一般保扩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后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林业厅行政审批窗口申报。

(3)、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转发《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94]第63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明确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财规[2000]18号)。

收费标准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每头(只)300-100000元向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按每头(只)50-1500元向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对批准捕捉、猎捕的河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每头(只)50-500元,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兽类按每只30元、其它动物每只10元向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河南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济源市民之家林业局窗口

办理地点

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1号楼

联系电话

0391-6633492

监督电话

0391-6633905,0391-6633439

在线申报

http://zwdt.jiyuan.gov.cn/index.htm

在线查询

http://zwdt.jiyuan.gov.cn/index.htm

结果公示

http://zwdt.jiyuan.gov.cn/index.htm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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