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09-000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9日
标  题:
​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为规范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自查等渠道受理后,由案件受理单位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三日内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市局执法监察科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及时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转交承办单位查处。
       立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4)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管辖的。
       二、案件承办单位在接到《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后,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通知相关单位、科室,停止为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四、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五、案件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六、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事人以及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七、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做出说明。
       八、违法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由辖区中心所负责落实。局监察大队查处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与辖区中心所结合。
       九、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写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调查报告落款由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写上年、月、日。
       十、案件调查过程中,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填写《撤销立案呈批表》,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撤销立案。
       十一、承办单位应从批准立案之日起15日内提交调查报告;补充调查的,应在10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调查完毕的,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完成后,由承办单位领导、局执法监察科、主管局长共同审议。罚款在1万元以上或拆除、没收、移送、行政处分建议等重大行政处罚,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讨论案件应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参加讨论人员应在讨论笔录上签名。
       十三、经审议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调查;
       2、认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行为构不成违法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违法的,依法应当给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填写《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党纪)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将案件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填写《土地(矿产)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市局执法监察科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十四、经过告知和听证后,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内容的,按本程序第9条的规定重新提请审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内容的,依法下达《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要填写《济源市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当事人拒不签收的,由见证人签字证明。
       十六、案件承办单位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未在法律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单位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连同卷宗副本一并呈送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应诉。
       十七、案件执行情况要记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案件执行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编目,立卷归档。
       十八、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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