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58号 |
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对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无证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因为技术改造向政府提出对位于玉川一号线和玉川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场地进行平整的申请,2019年10月24日经济源市政府批示同意,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备案,同意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平整场地及清运弃石,工程挖方量为309806.20立方米。在平整场地过程中,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厂区东部超出用地范围平整。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豫自然资矿鉴〔2021〕134号),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玉川一号线和玉川大道交叉口西北角越界平整并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21.9立方米,合323吨,按照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济价认〔2021〕85号),建筑石料用灰岩2020年1月-2021年5月市场中准价为:16元/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5168元。
你(单位)在平整场地施工过程中超出范围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年2月22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5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58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济源市中博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无证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16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1033.6元,合计6201.6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年2月24日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