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2-0063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12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12

王小合

我局于202164日对王小合违法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18年3月28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克井镇磨庄村西沟东边的林地内偷挖砂砾石。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鉴定,王小合在济源市克井镇磨庄村东边王海轩的林地非法开采的宕碴2000.40立方米,根据济源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砂砾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济价认2019104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价格为15.4元/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6067元(宕碴采储量2000.4立方米x矿石密度1.82吨x基准日矿石单位价格15.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违法开采勘测图及坐标、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712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12号)向你送达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小合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王小合非法开采违法所得56067元;对王小合处以非法开采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16820.1元;两项合计72887.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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