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2-006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1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1826日对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2012药园居民委员会西侧占用土地2073.22平方米(在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中耕地2023.71平方米、农村道路44.79平方米、沟渠4.72平方米)建设管理用房及地面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该宗地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测笔录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地类证明5、规划证明6、基本农田证明7、违法占地勘测图及坐标、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8、现场照片9、集体讨论记录;10、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420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26-1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你(单位)于2022年4月22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举证材料进行认真调查,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且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取证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因此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药园居委会西侧非法占用的2073.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药园居民委员会集体

2限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日内拆除在药园居委会西侧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2002.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药园居委会西侧法占用符合规划的7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用的2023.7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0237.1元整,对非法占用的49.51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148.53元整,共计20385.63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7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391-6612552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66号 备案号:豫ICP备2022023384号-1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