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2-006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26

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826日对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在药园居民委员会西侧占用土地5010.13平方米(在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均为耕地)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该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测笔录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地类证明5、规划证明6、基本农田证明7、违法占地勘测图及坐标、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8、现场照片9、集体讨论记录;10、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418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26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除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18罚款;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8元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在药园居民委员会西侧非法占用的5010.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药园居民委员会集体。

2、限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药园居民委员会西侧非法占用的5010.13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河南万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占用的5010.1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85172.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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