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57号 |
李科: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对济源市南庄中天玻硅厂涉嫌无证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玉川大道南侧、玉川三号线西侧(济源市南庄中天玻硅厂)平整场地施工过程中超出原设计方案的抛方量进行采石,形成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超出抛方量数量巨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根据河南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2021年12月14日出具的《济源市南庄中天玻硅厂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总开采量为:1166257吨;施工设计方案开采量为:77万吨;实际超出开采量为:396257吨。按照济源市价格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济价认函字[2021]85号),涉案矿产资源建筑用石灰岩为16元/吨,共超出开采量价值为人民币6340112元(大写:陆佰叁拾肆万零壹佰壹拾贰元整)。
你对于超出原设计方案的抛方量开采出的石头未进行合法批准或报备,擅自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2年5月3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5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57号)向你送达,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你于6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6月17日就该案件组织听证,经审核听证机构维持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其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科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李科无证采出的矿产品价值6340112元(大写:陆佰叁拾肆万零壹佰壹拾贰元整);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3170056元(叁佰壹拾柒万零伍拾陆元整)。共计9510168元(玖佰伍拾壹万零壹佰陆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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