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2-007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18〕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18〕67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1867

张国文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第九采区)涉嫌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在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第九采区东侧界外,以扩建道路为由进行采石。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实地测量鉴定,你与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第九采区)在该区域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1467.28吨,扣除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第九采区)越界开采矿产资源624.38吨,你实际破坏矿产资源10842.9吨,价值19604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委托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变化的情况说明

我局已于20221116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186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1867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国文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张国文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19604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58812元,罚没款共计25485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0021127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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