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10号 |
史小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对史小刚在克井镇寨河苑北辰葡萄公园东、西两侧破坏基本农田挖水池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4月2日至4月10日分别在克井镇寨河苑北辰葡萄公园东、西两侧破坏基本农田挖水池,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技术认定报告认定,你挖筑坑塘的行为共造成10498.58平方米(15.740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地类证明、永久基本农田证明、现场勘测笔录、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现场照片、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认定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3年3月1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10号)送达给你,依法对你进行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将耕地改变为非耕地;(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三)毁坏水利设施;(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8倍-2倍的罚款”的规定,该行为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史小刚15日内恢复在济源市克井镇寨河苑北辰葡萄公园东、西两侧破坏的10498.58平方米(15.740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
2、对史小刚破坏的10498.58平方米(15.740亩)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2元(豫政〔2008〕52号)1.9倍的罚款,共计438840.64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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