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3〕002号 |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东环路南延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在黄河路南、东环路向南延伸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6162平方米(其中47.12平方米土地为水浇地,1504.69平方米土地为农村宅基地,3394.54平方米土地为科教文卫用地,68.57平方米土地为公路用地,1147.08平方米土地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东环路南延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属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为。该项目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地类证明、委托书、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用地批复文件复印件、违法占地勘测图及坐标、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符合规划情况证明、永久基本农田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3〕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3〕002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三项“非法占用耕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黄河路南,东环路向南延伸建设非法占用的61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非法占用的6114.8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由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土地合法所有者协商处置。
2、没收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非法占用的47.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法占用的47.12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罚款,合计37696元整;违法占用的6114.8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合计611488元整;罚款共计:649184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邮储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41009010079550002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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