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2〕001号 |
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9月在克井镇大社村南、玉川四号线东依照《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大社矿区Ⅱ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应急管理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意见书,进行矿建施工(施工主要包括矿石临时堆场和运输道路)过程中,超出设计的矿石堆放场和采矿许可证标注的地下开采范围之上进行施工,并产出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
2023年4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出具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结论书),结论书中认定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在克井镇大社村南开采熔剂用石灰岩11594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7970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企业法人委托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01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7970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44926.75元。罚没款共计224633.7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邮储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41009010079550002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号316室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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