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3-00602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4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2〕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2〕003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2003

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

我局于2022829日对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23采区101工作面东南部越界开采建巷道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23采区101工作面东南部界外15米建巷道,用于上下巷平行施工(直巷)便于工作面通风运输造成越界开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属越界开采行为。

于2022年9月22日申请省厅勘测鉴定。经省厅鉴定,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在边界外修建巷道破坏煤1479.66吨(单价:117元/吨),价值1731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照片、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3822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2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03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越界采出价值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罚款”的规定,行为属于越界开采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济源煤业责任有限公司二矿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内开采;                                                             

2、没收济源煤业责任有限公司二矿违法所得173120元,并处违法所得25%罚款43280元共计216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邮储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41009010079550002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军朋   

电 话:0391--6618416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316 

20238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391-6612552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66号 备案号:豫ICP备2022023384号-1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