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6-00236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1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1

河南济钢白云石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627日,对你单位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5月至20253月,你单位在进行基建工程时,实施了超越矿区边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版)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越界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579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勘测鉴定。经鉴定,你单位在进行基建工程时,实施了越界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6203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矿产卫片、询问笔录、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价值鉴定结论书、价值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631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6001)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6001)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井下越界大于30米,或露天越界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若第二项情形的罚款额低于第一项情形,除按照第二项处罚外,罚款额不得低于第一项情形。”的规定,该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河南济钢白云石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河南济钢白云石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962031元,并处以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98570.97元(962031减去林业已经处罚过的面积折算价值563460.03)的30%计人民币119571.29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081602.29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艳波 

电 话:0391--683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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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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