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6-00237
主题分类:
矿产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2号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6002

济源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93日,对你单位无证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8月至20253月,你单位在承建济钢白云石矿业有限公司基建道路时,实施了无证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版)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579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勘测鉴定。经鉴定,你单位承建济钢白云石矿业有限公司基建道路时,实施的无证开采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78484.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矿产卫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价值鉴定结论书、价值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631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6002)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6002)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建单井井深加巷道大于15米,或建井3个以上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深度大于10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若第二项情形的罚款额低于第一项情形,除按照第二项处罚外,罚款额不得低于第一项情形。”的规定,你单位无证开采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济源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济源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78484.8元,并处以无证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50%计人民币339242.4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017727.2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艳波 

电 话:0391--6833828

地 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66203 


20263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391-6612552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66号 备案号:豫ICP备2022023384号-1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