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配合我市预算评审职能转型,优化预算资源配置,释放财政评审活力,促进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挥主体责任,经我局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将《林业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0日
林业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预算评审职能转型,优化预算资源配置,释放财政评审活力,促进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挥主体责任,根据《济源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济管财金〔2021〕44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明确财政预算评审职能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评审主要指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林业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和财政评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严格按照《济源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明确财政预算评审职能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评审内容:
(一)工程预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及单价、定额套用、取费标准和税金计取等。
(二)竣工结算评审内容包括结算方式与合同执行、工程量及单价、定额运用、各项费用和税金计取、设计变更及签证等。
(三)财务决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财务决算评审前需先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作为财务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一)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营造林类项目(补贴补助类项目除外);
(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三)其他按要求需要评审的林业项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涉及项目评审的业务部门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评审,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参照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要求),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由局计划财务科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施评审;
(三)评审机构根据所送审资料和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征求局计划财务科和项目单位意见,局计划财务科和项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评审机构在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四)林业局及局属各单位根据评审结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工程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不再专门委托评审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结论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局计划财务科监督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工作,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开展评审,按最低比例收取评审费用,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预算评审工作中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