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新制定的《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示范区管委会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暨市十四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16〕51号)同时废止。请严格认真遵照标准执行。
2021年4月16日
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济源市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