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10-0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济国土资文〔2009〕158号
标  题: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安排2009年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0-01-12
发布日期:
2010-01-12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安排2009年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各采矿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8〕163 号文件中明确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18 号)、《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规范管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安排2009 年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审查验收程序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检测报告的审查验收工作,审查验收是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质量的综合评述,动态检测工作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无弄虚作假现象,需要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提出有明确结论的意见,动态检测报告和审查验收意见要存入长久档案备查。审查验收务必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矿山企业按时提交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后,分局要结合掌握的矿山年度实际生产情况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收到的矿山企业电子报盘数据及时读入县级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系统,对采矿证范围与储量报告范围、动态检测范围与采矿证范围、动态检测范围与历年动用范围等进行判别,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对矿山年度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动态检测要求,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2、市局组织专家组对动态检测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动态检测工作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是否按照技术指南要求进行编制、结果计算是否合理正确等,对各分局报送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盘数据,要及时汇总。出现以下7 种情况的,动态检测报告不得通过验收:

(1)实际测量工作量不能满足动态检测工作要求的;

(2)不按技术指南规定的章节和内容编制动态检测报告的;

(3)报告附图不齐全,图纸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的;

(4)《统计表》数据填写混乱,与动态检测结果出入较大的;

(5)检测矿种与采矿证批准开采矿种不一致的;

(6)检测范围超出采矿证范围的;

(7)动态检测报告中保有资源储量不仅不减少,反而增加较多的。

3、市局对分局和专家组的审查结果进行汇总验收,并提出动态检测工作是否合格的意见,年度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情况以正式公文形式发布公告。

市局每年 3月20 日前向省厅上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检测矿山名单、开采矿种、矿山年初年末保有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动用情况、以及动态检测结果是否合格等基本情况,可以以表格形式报送,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汇总后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电子报盘数据上报省厅。

(二)检测矿种必须与采矿证批准开采矿种一致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在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如果发现矿山企业实际开采矿种与采矿证批准开采矿种不一致时,首先要停止检测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向分局报告。  

储量动态检测只对采矿证批准开采的矿种进行检测,未批准的矿种不得进行检测,采矿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只有在采矿证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后才可以进行检测。

(三)检测范围必须在采矿证批准开采范围内

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在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如果发现矿山动用储量范围超出采矿证批准开采范围时,要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向分局报告。

(四)在矿政管理工作中不得使用动态检测报告代替储量核实报告

动态检测报告反映的是生产矿山检测周期内动用矿体的实际情况,储量核实报告反映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情况,两个报告反映的主体不同。而且两个报告所要求的资质单位、审查人员、审查程序都不相同,两个报告的使用范围也不相同。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只能作为储量核实的依据,不能代替储量核实报告。以动态检测报告储量为依据进行采矿证延续、变更、转让,融资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采纳动态检测报告的单位、部门以及个人承担。

动态检测报告反映的保有资源储量,原则上随矿山生产进度逐渐减少,不能增加。因探矿、采矿工程验证,确需增加保有资源储量的,可提交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调整占用资源储量。

(五)严肃处理矿山企业与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矿山企业与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勾结或串通在一起,编制虚假检测报告,不仅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矿政管理工作,危害性极大。凡发现矿山企业与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分局要进行严肃处理,矿山企业年检要定为不合格,要暂停检测机构动态检测工作业务并进行通报,连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上报省厅取消检测机构动态检测工作资格。

(六)认真做好储量动态检测与登记统计工作衔接

经市局验收通过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其载明的保有资源储量数据纳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修编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表,不容许有错误发生。各分局一定要认真做好储量动态检测与登记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确保登记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如果因登记统计数据有误,导致储量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分局工作失职责任。

(七)建立储量动态检测数据库

为了提高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规范管理水平,实现科学管理,全省自2009 年度开始使用全省储量动态检测管理系统, 2009 年及今后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在提供纸质文档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和矢量化图纸。动态检测单位要对矿山企业的检测情况及时录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盘系统,通过使用报盘和管理系统软件,各分局要对持证矿山数量、年度动用储量、保有资源储量等实现有效监管。

二、2009 年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安排

2009 年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提前部署、审查验收要提前完成。按照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安排,2009 年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提前部署。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矿山企业务必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本辖区分局报送:《2010年度计划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表》及相关图纸(图纸要求在2009年储量动态检测图纸上标注2010年计划动用储量的范围、面积和保有储量);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含电子文档和矢量化图纸)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

2、各分局于2009 年12 月初要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编制2009 年储量动态检测报告;12月底前各分局将本辖区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已签署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含电子文档和矢量化图纸)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市局储量科。

3、2010 年1 月20 前市局要完成2009 年储量动态检测报告的审查验收工作,2010 年2 月5 日前将年度动态检测工作总结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

4、未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作的分局,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动态检测工作时将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5、局矿业勘查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配合和服务各分局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

6、未按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矿山企业,2009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视为不合格,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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