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分局,各采矿权人: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按照采矿权人年度检查制度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依法开采各类矿种的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个体采矿户等(包括暂停产歇业的)均在审查范围。
二、年检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4、采矿权转让情况;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其中,煤矿为采区开采回采率;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程序、方式及步骤
(一)20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采矿权人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向所辖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年度报告审查,领取年度报告书。
(二)2009年3月16日至4月5日,各采矿权人将填写完毕的年度报告书及年审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并签署意见。采矿权人报送的年审有关的资料如下: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7、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已A4篇幅报送。
(三)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各采矿权人按照辖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求,修改完善年度报告书及年审有关资料。各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将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报告书及年审有关资料连同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进行审查汇总。
(四)2009年5月11日至5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对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数的30%),经会审后公告会审结果,并将有关资料统一返回到各国土资源分局。
审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分别以年度审查合格与年度审查不合格印章,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进行注册标注。
(五)2009年6月5日前,各采矿权人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年度报告审查手续,领取签署有审查意见的年度报告书、盖有年度审查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及有关资料。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各国土资源分局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
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源 报告 通知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