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创新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机制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29号)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0〕36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挂钩试点的申报与审批
各镇(街道)按照挂钩试点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向市政府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居)。市人民政府按照各镇(街道)申报情况,审批挂钩试点,并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挂钩试点项目管理
(一)挂钩试点项目编制与申报
挂钩试点项目的编制与申报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各镇及有关街道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新农村建设布局,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据“农民自愿、先易后难”的原则,以安置区建设与旧村拆迁合并的对应关系,按年度确定挂钩试点,编制挂钩项目规划(安置区建设规模必须小于拆旧区复耕面积),报市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市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挂钩试点项目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挂钩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镇(街道)关于挂钩试点项目的申请;
2.挂钩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经村民代表签字同意通过的旧村拆迁改造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居选址、设计方案、村民安置分房方案)及相关图件;
(二)挂钩项目实施
项目分拆旧区与安置区,实施期限为两年。项目经批准后,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安置区可以先行建设。
1.拆旧区拆除。由项目所在村(居)委会按照农民意愿,自行拆除清理,达到复耕条件。
2.农民安置区建设。各镇(街道)要做好农民安置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各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规划安置方案,可以采取自筹、引进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方式组织实施安置区建设。
市政府将各有关单位涉及农民安置区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各自实施单体工程。
3.拆旧区复垦。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除后,符合复垦条件的,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40号)的规定,编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三)挂钩项目验收
挂钩项目完工后,由市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作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四)土地权属调整
挂钩项目经验收确认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研究提出权属调整方案,经镇政府确认后,应在1个月内,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节余挂钩指标的有偿使用
(一)节余挂钩指标有偿使用的原则
1.建立节余挂钩指标有偿使用机制。挂钩周转指标除农民安置用地(包括农村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用地)外,其他节余指标,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2.合理分配确定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农村比例。根据全市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发展需求,挂钩周转指标除满足农民安置外,10%留于本镇范围内统筹使用,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建设,其余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二)节余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专账核算,主要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建房补贴等,其中各镇(街道)村(居)工作经费按每亩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5%提取。
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暂按每亩12万元收取,指标用于划拨类项目用地的,费用由用地单位直接交市财政;指标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经“招拍挂”后,由土地竞得者直接交市财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旧村拆除和农民安置区建设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旧村拆除、新村建设、制订安置方案等工作,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事宜。
(二)强化宣传,营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氛围。
为扎实开展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市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镇(街道)要利用会议、座谈等形式,大力宣传增减挂钩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好处,以提高农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济政〔2010〕36号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意见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