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十条,对湿地生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原则
办法明确了“谁受损、补偿谁”“谁保护、补偿谁”“谁修复、补偿谁”的原则,实施精准补偿。
(二)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方式
办法说明了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探索建立市场补偿为有效补充的多元化补偿方式。鼓励探索创新补偿资金使用的补偿方式,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加快形成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补偿方式。
(三)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象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对湿地保护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予的支出、对非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或湿地生态修复的补偿、及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的补偿。
(四)关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按照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对开展湿地保护的非财政供给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鼓励湿地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和全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参与湿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与示范区林业局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监测任务、管护责任、管护目标和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