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10-0002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济国土资文〔2010〕74号
标  题: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0-06-21
发布日期:
2010-06-21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厅和局党组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章 督查工作责任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为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督查员具体负责。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厅重要会议、文件作出的需要我局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交办的督查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国土资源厅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我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示我局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等,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三)各级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以及局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六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进行。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按时报告办理情况的,局办公室可以派员实地督查,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督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报告、归档等程序。

(一)立项。对于需要督办的事项,局办公室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立项坚持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为一项。

(二)交办。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用下发《督办通知》的形式。《督办通知》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录,事后及时补发《督办通知》。局办公室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通知》及有关材料转送承办单位。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单位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四)反馈。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确定的时限书面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视情况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于会办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反馈结果时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局办公室对于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五)催办。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未能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已经催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六)报告。局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向有关单位或领导报告。

(七)归档。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项登记,需要督促其他单位继续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督查任务结项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八条 局办公室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帮助承办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督查事项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经过催办仍然不按时反馈办理情况或者工作不力、办理结果质量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制度。

 

附件:1.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督办通知

2.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催办通知

 

 

 

 

 

 

 

 

附件一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督办通知

 

 

济国土资督办〔201×〕×号

                                                               

 

 

××××××:

根据            ,现将关于         的决定事项(领导交办事项)交由你单位办理。请于       日前将办理情况(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版,书面报告要按正式公文要求起草,并加盖单位印章)反馈到局办公室。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

 

 

                                    (盖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二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催办通知

 

 

济国土资催办〔201×〕×号

                                                               

 

 

××××××:

×年×月×日,局办公室发出济国土资督办〔201×〕×号,要求你单位于×月×日前办结××××××事项,但至今没有办结。请按照要求抓紧办理,并于×月×日前将办理情况报局办公室。

 

 

 

(盖章)

二○一×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主题词:文秘工作  督查  办法  通知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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