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10-0002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济国土资文〔2010〕81号
标  题: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分局具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的授权通知
成文日期:
2010-06-21
发布日期:
2010-06-21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委托分局具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的授权通知

 

各科室、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坚持“依法依规行政、合理有序赋权、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就执法权委托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两个方面的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具体包括:

(一)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整改权;

(三)立案查处权;

(四)调查取证权;

(五)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范围

(一)检查用地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是否按照相关批复和审批进行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持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是否依法在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采,是否依法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二)检查用地、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建立巡查台账,落实巡查制度。

三、委托方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负责组织受委托方的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及时对受委托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解释。

(四)在受委托方不能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委托方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委托。

(五)指导、协调被委托方开展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党政纪处分等工作。              

四、被委托方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要求,各分局在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后,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矿产资源开发执法监察、监管的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管和整治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定期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

(三)采取日常监督、突击检查、集中整治等形式,开展违法违规用地、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

(四)按照委托监督检查范围,对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立案查处(立案后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公文,加盖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并报市局执法监察科备案。

(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对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党政纪处分。

(六)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开展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调查取证工作。

(七)确保辖区内无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矿产资源和土地执法责任事故(事件);确保年度内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比例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八)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

(九)建议分局固定执法监察车辆,喷涂“国土监察”字样,并按规定申报、核发执法人员下井补助;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关于局执法监察大队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和土地执法的巡查、检查、督查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重大矿产资源和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三)负责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和临时性工作;

(四)协助分局抓好各类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监察科做好全市执法监察的组织协调和各项具体工作。

六、此文件下发之前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分的文件,与该文件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授权  通知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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