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4-0026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济政〔2024〕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9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8日    


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事项适用本办法

(一)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建设的项目,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共同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事项一”);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下简称“事项二”);

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负面清单详见附件)。

二、审批办理用地范围

济源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三调”(2019年)以来历年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均为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手续的集体土地。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申报资料

1.用地申请表

(1)本办法事项一,需附以下资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及《项目监管协议》、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村组集体表决意见;

(2)本办法事项二,需附以下资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村组集体表决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赋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权属调查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权属情况说明);

5.平面布置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采矿权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准入。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用地申请及项目审查。

(1)本办法事项一: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同意,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协议书》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用地的理由、位置、用途和面积)并签订《产业发展承诺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主体资格、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符合规划情况、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规定行业最低标准)、是否未批即用等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2)本办法事项二: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用地的理由、位置、用途和面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建设项目主体资格、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符合规划情况、是否未批即用等内容出具审查意见。

3.勘测定界。根据地理位置图,用地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

4.办理地灾、压覆矿等手续。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采矿权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

5.审核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经集体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四、其它

本办法事项一的相关规定仅限于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商业)入市前的过渡期使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用地负面清单


附  件


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用地负面清单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的;

四、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

六、涉及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的;

七、用于商品住宅、别墅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八、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镇村范围内选址的工业项目;

九、其他不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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