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以 豫政土[2021]134号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对被征地村(居)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发《征用(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编号 | 地上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济政(2016)51号文件执行 |
三、青苗补偿标准
编号 | 农作物种类 | 生长期 | 补偿标准 |
小麦 | 季 | 1.8万元/公顷 | |
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镇(办事处、集聚区) 村(居)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王屋枣园 | 23.4024 | 35.1035 | 0.2650 | 1.5626 | 60.3335 |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六、其他:
七、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3月3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源市征地事务所。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电话:0391-6628089 6612552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