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880332/2022-001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标  题:
​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济源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市镇(街道)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二、什么是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根据镇(街道)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各镇(街道)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各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我市本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消防救援支队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60项、30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否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四、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市级赋权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执法衔接运行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强化协同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确保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推进。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391-6612552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66号 备案号:豫ICP备12023072号-1

豫公网安备:41900102410967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