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推进会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扎实开展 “万人助万企”活动,妥善处置企业面临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结合示范区实际,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我局研究起草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理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到期或即将到期等企业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如您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2日17时前将书面意见建议经本单位盖章后,反馈至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23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ystdlyk@126.com。
附件:《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系科室: 开发利用科
电 话: 0391-6611090
2021年10月15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推进会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扎实开展 “万人助万企”活动,妥善处置企业面临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号)等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制定办理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高年限的非居住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续期,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续期:
(1)不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要求,予以续期;(2)属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的,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由所在集聚区、镇办出具意见并经工科委认定后,在整改期限内予以续期;(3)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要求,但近期内无拆迁计划的,由所在集聚区、镇办出具同意意见后,按原用途予以续期;(4)原批准用途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要求,实地现状和规划用途一致的,由所在集聚区、镇办出具同意意见后,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年租金后,按照现行规划用途予以续期;(5)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经集聚区、镇办认定后,可在征迁计划实施前予以续期,续期年限由集聚区、镇办认定;(6)列入低效用地整治清单范围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出具盘活利用方案,经宗地所在地集聚区、镇办认可后,予以续期;(7)原批准用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宗地所在集聚区、镇办认可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予以租赁方式续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
(1)属于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且未由所在集聚区、镇办出具意见并经工科委认定的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的;(2)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3)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二、续期年限
符合准予续期条件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原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到期时间开始计算续期年限,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租赁方式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时,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三、出让价款
(一)工业用地续期,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参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豫百园办〔2021〕4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弹性年期出让土地起始价”的意见执行。出让年期 5 年的修正系数为 0.1,出让年期 1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2,出让年期 15 年的修正系数为 0.3,出让年期 20 年的修正系数为 0.4。
(二)非工业用地续期,按宗地现状测算实际容积率,按续期年限和办理续期时的出让市场价格确定应缴纳的出让金。
四、其他事项
(一)对不予办理续期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办理不动产销登记。
(二)企业在退城进园过程中政府有支持政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土地的收回和续期方式。
(三)对出让年限届满前,因司法裁定、拍卖等行为已交易的土地,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再办理续期手续。
(四)在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到期的土地或距届满日不足一年未办理续期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1年 月 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理
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0日至10月22日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1.向市直有关部门、部分镇办征求意见和建议;
2.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10月22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5条,其中,街道办事处意见和建议4条,市直各部门意见和建议1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各方面反馈意见主要集中适用范围、奖励等方面。经研究论证,采纳3条。被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1.适用范围第(二)项第(2)条“近期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建议修改为“近期将实施征地拆迁计划的。2.其他事项第一项“对于配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办理土地证注销后,可由宗地所在地的集聚区、镇办给予奖励。”建议取消。3.其他事项第一项”在办理土地证注销后,可由宗地所在地的集聚区、镇办给予奖励”,建议删除或者改为市财政部门、收储部门予以奖励。
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主要原因在于,续期条件中第6项和第7项属于变更土地用途,但第6项是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办理续期,如改建、扩建、新建,应依法重新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第7项是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整改到位后按原批准用途予以续期。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