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范围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优惠政策 | 备 注 |
一 | 征(拨)用地管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河南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 ||||
㈠ | 全包干方式 | 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2.1%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2.8% | |||
㈡ | 半包干方式 | 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4%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8% | |||
㈢ | 单包干方式 | 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1%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4% | |||
二 | 土地登记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 | 农民免收 | |||
㈠ | 土地权属调查 | |||||
1 |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 | 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 |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 | 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3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 | 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 | 6.5元 |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 |
㈡ | 地籍测绘 | |||||
1 |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 | 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 |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 | 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3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 | 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 | 6.5元 |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 |
㈢ |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 | ||||
1 | 单位 | 证 | 10元 | |||
2 | 个人 | 证 | 5元 | |||
3 | 国家特制证书 | 证 | 20元 | |||
㈣ |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图幅 | 10元 | |||
三 | 证书工本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39号 | ||||
㈠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证 | 8元 | 农民免收 | ||
四 | 土地荒芜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 | ||||
㈠ | 半年至一年以内 | 该耕地年产值 | 1-2倍 | |||
㈡ |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 | 该耕地年产值 | 2-4倍 | |||
五 | 耕地开垦费 |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52号 | ||||
㈠ |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 |||||
1 | 望天田 | 平方米 | 9元 | |||
2 | 旱地 | 平方米 | 11元 | |||
3 | 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 | 平方米 | 13元 | |||
㈡ | 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 |||||
1 | 望天田 | 平方米 | 18元 | |||
2 | 旱地 | 平方米 | 20元 | |||
3 | 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 | 平方米 | 22元 | |||
六 | 土地复垦费 |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52号 | ||||
㈠ | 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 1.3-1.8元/吨 | ||||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 7-9元/平方米 | |||||
㈡ | 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 4元/平方米 | ||||
㈢ | 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 4.5元/平方米 | ||||
七 | 土地闲置费 | 国务院国发(2008)3号 |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 | 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
八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济源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级别为十一等 | 平方米 | 24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9)24号 | |||
九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1995)13号令 | |||
十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0、241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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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探矿权使用费 | 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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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 采矿权使用费 | 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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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 | |||
十二 | 采矿登记费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
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 | ||
十三 |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煤、金属按照地下5元/吨、地表8元/吨收取;非金属按照地下2元/吨、地表3元/吨收取;建材按照地下1元/吨、地表2元/吨收取。 | 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豫财办建(2009)162号 | |||
十四 | 地产交易收入 | 河南省发改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 |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办(2009)16号规定,涉企收费一律按低限降低30%收取。 | |||
㈠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额的 | 1.50% | |||
㈡ |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贷款额的 | 0.20% | |||
㈢ |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额的 | 1.00% | |||
㈣ | 土地使用权租赁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租金的 | 1.50% | |||
监督电话:0391-6613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