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公示表 | ||||||
序号 | 收费项目、范围 | 计费 单位 |
收费 标准 |
收费依据 | 优惠政策 | 备 注 |
一 | 征(拨)用地管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河南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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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全包干方式 | 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2.1%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2.8% | |||
㈡ | 半包干方式 | 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4%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8% | |||
㈢ | 单包干方式 | 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 | ||||
1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1% | |||
2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 | 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 | 1.4% | |||
二 | 土地登记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 | 农民免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㈠ | 土地权属调查 | |||||
1 |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 | 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 |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 | 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3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 | 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 | 6.5元 |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 |
㈡ | 地籍测绘 | |||||
1 |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 | 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 |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 | 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3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 | 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 | 6.5元 |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 |
㈢ |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 | ||||
1 | 单位 | 证 | 10元 | |||
2 | 个人 | 证 | 5元 | |||
3 | 国家特制证书 | 证 | 20元 | |||
㈣ |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图幅 | 10元 | |||
三 | 证书工本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39号 | ||||
㈠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证 | 8元 | 农民免收 | ||
四 | 土地荒芜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 | ||||
㈠ | 半年至一年以内 | 该耕地年产值 | 1-2倍 | |||
㈡ |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 | 该耕地年产值 | 2-4倍 | |||
五 | 耕地开垦费 |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52号 | ||||
㈠ |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 |||||
1 | 望天田 | 平方米 | 9元 | |||
2 | 旱地 | 平方米 | 11元 | |||
3 | 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 | 平方米 | 13元 | |||
㈡ | 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 |||||
1 | 望天田 | 平方米 | 18元 | |||
2 | 旱地 | 平方米 | 20元 | |||
3 | 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 | 平方米 | 22元 | |||
六 | 土地复垦费 |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52号 | ||||
㈠ | 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 1.3-1.8元/吨 | ||||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 7-9元/平方米 | |||||
㈡ | 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 4元/平方米 | ||||
㈢ | 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 4.5元/平方米 | ||||
七 | 土地闲置费 | 国务院国发(2008)3号 | ||||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 | 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 | |||||
八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
济源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级别为十一等 | 平方米 | 24元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9)24号 | |||
九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河南省政府(1995)13号令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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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0、241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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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 探矿权使用费 | 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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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 采矿权使用费 | 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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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 | |||
十二 | 采矿登记费 |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矿山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 |
财综[2012]9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 |
十三 |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煤、金属按照地下5元/吨、地表8元/吨收取;非金属按照地下2元/吨、地表3元/吨收取;建材按照地下1元/吨、地表2元/吨收取。 | 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豫财办建(2009)162号 | |||
十四 | 地产交易收入 | 河南省发改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 |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办(2009)16号规定,涉企收费一律按低限降低30%收取。 | |||
㈠ |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额的 | 1.50% | |||
㈡ | 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贷款额的 | 0.20% | |||
㈢ |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额的 | 1.00% | |||
㈣ | 土地使用权租赁代理服务费 | 按照不超过成交租金的 | 1.50% | |||
监督电话:0391-6613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