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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来了,操作指南在这里
发布时间: 2020-09-07 | 来源: | 作者: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于今年8月底运行,设施农业用地统一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根据《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ssnyyd.mnr.gov.cn。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然资源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门作出安排部署,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将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掌握系统应用要求,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记者 刘静文)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来了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从无到有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据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也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从无到有,实现了零的突破。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单位,将项目和用地信息尤其是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位置信息、设施内外部情况信息上图入库,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实现设施农业用地监督检查。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要求各地专门作出安排部署,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也将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相关人员掌握系统应用要求,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上图入库操作指南详解

  

  上图入库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监管系统登录网址 http://ssnyyd.mnr.gov.cn )。 

  上图入库方法

  在取得用地阶段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和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名称指设施农业项目名称,按照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填写(改扩建项目名称为原项目名称后标注改扩建)。项目位置指设施农业项目所在地,登录后系统将自动获取项目所在省份、市(地、州)、县(市、区、旗)名称,手动填写具体乡(镇、街道)和村名称。项目用途按照设施农业生产类型划分,包括作物种植(分粮食、蔬菜及其他)、畜禽养殖(分猪、鸡、牛、羊及其他)、水产养殖等情形。生产期限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约定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起止时间。

  用地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总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土地总面积,相应上传用地拐点坐标,其中,粮食、香蕉、茶园等农业规模化生产,仅指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为生产服务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农用地面积,地类依据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认定。使用耕地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耕地中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应上传地块拐点坐标。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中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相应上传地块拐点坐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指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中破坏耕地耕作层、按要求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应上传地块拐点坐标。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用地情况、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同意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及耕地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要求。

  在设施建成阶段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设施建成后,及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用地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

  设施内外部情况指设施建成后,从设施内部和外部视角拍摄的照片,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建设情况,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定位拍摄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应掌握好拍摄角度,外部照片要有设施项目全景、局部近景照片,内部照片要通过建构筑物内部利用特征反映设施用途情况,内外部照片张数各不少于5张。

  变化情况说明指设施建成后,用地面积、位置等与此前取得用地阶段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将变化信息予以备注说明。

  在变更阶段

  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变更情况指设施农业生产发生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变更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土地利用状况指设施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利用统一的外业核查软件定位拍摄并上传至监管系统。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要求报备,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

  上图入库信息实行县级直接报送,市、省、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开发省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部监管系统将提供数据接口予以支持。

  国有土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信息应用让监管更高效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然资源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扩大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用于其他经营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已于2020年8月31日正式运行,目前运行状态平稳。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上图入库;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统一入库“以图管地”更精准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随着传统设施农业功能的拓展和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于2020年8月31日上线运行,设施农业用地将统一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也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监管“利器”。去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的下发,改变了以往设施农业用地由国家层面作出全面统一规定的做法,而是采取国家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省级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放松设施农业用地“入口”关的同时,有必要严把“出口”关。对此,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自然资源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村产业快速发展,设施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产业形态之一,也对全面、精准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加强用地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设置为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可见,有了专门的用地监管系统,“以图管地”更为精细。

  从前一时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来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作为构建“大棚房”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的运行必将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以图管地、动态掌握设施情况,助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