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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依法处理一起互联网“问题地图”
发布时间: 2024-05-14 | 来源: | 作者:

近期,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了一起互联网“问题地图”。根据《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我局在检查中发现,示范区某局在网站上使用的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遂对该单位下函要求迅速作出处理。目前,该单位已对涉事地图做下架处理,并上交书面整改报告。

国家版图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被视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而地图是表示国家版图最常用、最主要的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我国“问题地图”主要有三大类,首先是与我政治与外交主张不一致的地图。如台湾省在地图上的表示违背“一个中国”原则;错绘、漏绘我国台湾岛、海南岛、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错绘国界线将我国领土表示到国外;南海断续线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错将我国重要岛屿按其他国家主张名称进行标注等。其次是标示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不宜公开信息的地图,如标示了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公开的港口、机场等秘不外宣的内容。第三类是其他不符合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地图和行为。比如,地图上地名的表示不符合地名管理的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表示不符合我国政治外交主张和有关规定;无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公开登载;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问题地图”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监管不留死角,对问题地图“零容忍”。下一步,我局一方面将与网信办、海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针对重大会议展览活动用图、政府部门网站登载使用地图等开展重点监管,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另一方面利用“8·29”测绘法宣传日,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来往的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国家版图等相关知识,进一步营造自觉维护国家版图完整和尊严的良好社会环境。

供稿: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