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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8-10 | 来源: | 作者: null

关于印发《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办〔20167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7 


 


济源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


 


为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践行“愚公移山,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大力营造敢于担当、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济源市选拔优秀担当干部操作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原则


容错免责是指全市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等情况,符合责任豁免条件,在问责追责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容错免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免责坚持鼓励担当、支持实干、宽容失误、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客观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


二、容错免责的条件


对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领导干部,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有关责任:


(一)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的: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2、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工作计划安排的;3、依法依规进行决策并有书证的;4、没有为自己、亲属或本单位以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5、发现问题如实报告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或挽回损失和影响的;6、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容错免责的程序


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符合上述容错免责申请条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免责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接受组织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纪检监察组织依据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听证。


(四)决策。认定意见提交纪检监察组织按正常程序,集体研究确定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重大案件和市管干部区分对象分别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五)反馈。纪检监察组织根据批复意见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答复反馈。


    四、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六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


(一)减轻或免予作风和效能问责;


(二)在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工资职级调整中不作为降薪降职降级的依据;


(四)在机关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五)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六)在全市年度目标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中酌情减少、免予扣分或免予一票否决。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五、其他


(一)非纪检监察对象的容错免责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共济源市纪委、济源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